理论学习

党建设释疑20201226

来源: 时间:2021年01月03日浏览:

1. 问:哪些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可以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答:党组性质党委,是指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领导作用。下列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1)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2)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3)政治要求高、工作性质特殊、系统规模大的国家工作部门;

(4)对下级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

(5)金融监管机构;

(6)中管金融企业。

地方国家机关设立党组性质党委,一般应当同中央国家机关对应。

(摘编自《共产党员网》)

2. 问:党组性质党委如何设立、变更和撤销?

答:党组性质党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党组性质党委,根据党中央授权可以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组性质党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党组性质党委根据需要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可以设立工作机构。

(摘编自共产党员网)

  3.问: 重用和进一步使用是区别有哪些?

  答:在干部选拔任用中,重用和进一步使用是区别于提拔晋升的两种使用方式。换言之,这两种使用方式都不是提拔,而是同级转任领导职务,属于转岗的一种。

干部重用,即同级使用到重要岗位,比如由普通副县长、副市长使用到常委副县长、常委副市长;常委使用副书记;省直机关的处长、市直机关主要领导使用到县委书记、县长等,都属于重用。以前,不涉及提拔的同级岗位之间的转岗,一般不公示,随着干部管理制度的规范,现在同级干部使用到地方党委常委班子成员,按照惯例都需要进行公示,我们在媒体上公布的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中经常可以看到“某某同志……现任某某市副市长,拟任设区市党委常委”,就是例证。

干部进一步使用,和重用类似,只不过重用一般是使用到党委班子成员,而进一步使用是转岗到其他更重要的岗位,级别不变,岗位变重要了。比如由副处非领导职务(现在叫四级调研员)转实职副处长或市直机关副局长;由县发改局局长转岗县政府办秘书长,或者某个局局长兼任县长助理,包括政府工作部门的中层科长兼任局长助理,等等,都属于“进一步使用”的典型案例。由于不涉及到提拔,关于进一步使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在产生方式上作了明确表述,规定干部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程序进行民主推荐,也可以不推荐,改用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干部进一步使用现在在很多地方要求公示,也有不少地方不公示。

综合比较,干部重用和进一步使用有两个共同点:一是都不涉及提拔,属于转岗,不改变级别;二是都必须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走必须的组织程序。不同是,干部重用多数指干部使用到地方常委班子,而进一步使用是指从同级别岗位转到其他重要岗位任职,不一定是进党委班子,且在公示方面前者一般有硬性要求,而后者取决于地方实际。

4. 问: 差旅补助免征个税须谨记“哪三个有”?

答:有制度:公司必须制定了差旅费报销制度和标准,明确每天出差的差旅补助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得税前扣除,更不得免征个税。

有证据:职工出差要以出差途中的住宿、交通及伙食费等凭据和出差计录为依据。

有形式:差旅补助应填写出差补助报销单,注明出差天数、每天补助标准,切记不要随同工资发放或者单独做表发放补贴。

5. 问: 财政补贴不征税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是什么?

答:一是要有文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要有管理: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必须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符合条件一:您须符合属于税法规定的中国居民个人;

符合条件二:须符合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

符合条件三:符合按年综合计税后需要申请退税(自愿放弃退税除外),或者应当补税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①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高于12万元且应补税金额高于400元;

②取得收入时,您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6. 问: 企业注意: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是两码事的区别有哪些?

答: 增值税加计抵减,是今年财税圈的一个热点话题,具体如何适用也一直是业界热议的焦点。不过,小编最近在实务中发现,许多纳税人错误地将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混为一谈,导致政策适用出现问题。 “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看似差不多,但一减一扣,其中实质却大有不同。

(1) 基本概念不同:加计抵减,是一种针对部分服务行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计算方法。这个概念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中首次提出。按照39号公告和87号公告的规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扣除,则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进而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算方式。实务中,比较被人熟知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主要是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残疾人工资可100%加计扣除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政策。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所发生的符合规范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且未形成无形资产,这笔研发费用就可按75万元(100�75%)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2) 计算方式不同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需按照一定的公式确定可加计抵减额。具体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如果在抵减前,本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大于销项税额,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至下期抵减;如果抵减前的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0,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全额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如果抵减前的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0,又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0,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加计扣除政策的计算方式则与之不同。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当期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由此,在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时,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75%。

(3) 适用条件不同: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且提供上述四项服务所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需超过50%。关于这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颁发)中有具体规定。如果是适用87号公告所规定的加计抵减15%政策,则纳税人应是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且需满足其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这一条件,即便其还兼营了四项服务中的其他应税行为,也只能以纳税人取得的生活服务销售额作为分子除以当期全部的销售额,计算确认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例,属于7大禁止类行业的企业,不得适用这一政策。不仅如此,企业还需按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准确、合规地归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4) 会计处理不同: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当期形成进项税额时就计提出来,记入“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科目,待当期有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抵减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中;另一种方法是,在形成可抵减额时,直接借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方冲减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科目。企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在费用发生当期进行账务处理。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例。企业发生研发支出,需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进行相应处理,在支出实际发生时,计入“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和“研发费用—资本化支出”科目。

(5) 适用程序不同: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按照具体政策要求,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要规范归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填制“研发支出”汇总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适用优惠政策。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便后续管理。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

7. 问:股东资格的丧失的情形情形有哪些?

答:一、公司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丧失

三、股东资格的丧失应依据股权权属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来判断,股权权能变动情况作为辅助分析手段

四、新法对股东资格做出特别限制后可能导致原股东放弃股东身份

五、干股股东因迟延出资被除名丧失股东资格

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归属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

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

九、发生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签字承诺约定情形时,公司可免除行为人的股东资格

十、股东除名与股东退股之比较

十一、股东除名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十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导致原股东资格丧失

十三、股权转让中转让协议不是股权权属变更的依据,股权权属在公示材料上载,明时发生变更。

8. 问: 什么是巡视制度?

答: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职巡视机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规定,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的制度。

9. 问: 什么是巡察制度?

答:巡察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指市(地、州、盟)党委,县(市、区、旗)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通过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借鉴巡视工作经验,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是巡视在市县的延伸,是老百姓身边的巡视。

10. 问: 对干扰巡视的行为怎么处理?

答: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

编辑:高小茹、磁力、董丽丽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2020.12.26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云南后所煤矿有限公司 滇ICP备16001748号滇ICP备16001748号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胜境街道刘家湾

苹果版下载

安卓版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