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学习

党建释疑20200605

来源: 时间:2020年06月05日浏览:

1. 问:怎样对党员进行鉴定?

答:对党员进行鉴定,是党组织加强党员教育和监督、考察党员情况的一种有效方法。对党员进行鉴定,一般是指党员调动工作、被借调较长时间、离职学习结束时,由调出单位、借调单位或组织学习单位的党组织,对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情况作出的一种书面评价。有的则是党组织在一段时间内,统一对所有党员进行鉴定,以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对党员进行鉴定,首先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讲明鉴定的意义、目的和方法,使党员消除顾虑,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然后以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由党员本人作出客观的自我评价,其他党员进行评议,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努力方向;在此基础上,再由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正式作出组织鉴定;最后将鉴定同本人见面,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党员对组织鉴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如本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党组织应予采纳;如本人意见是错误的,党组织应耐心地解释说服;如经解释本人仍坚持自己的意见,可以保留,或将本人意见附上。

(摘编自《党务工作500问》。)

    2.问:谈话函询与提醒谈话如何区分?

答: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也是常用的工作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章以专章形式强化对谈话函询的要求,将谈话函询的谈话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实践中,除谈话函询的谈话外,还有调查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廉政谈话等几类谈话。注意把握谈话函询的谈话与其他谈话的区别,有利于发挥不同谈话的作用,更好地加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提醒谈话指党组织对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第三十一条再次规定了谈话,即我们所说的谈话函询的谈话,纪检机关“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提醒谈话和谈话函询的谈话虽然都是落实第一种形态的有效形式,但两者仍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是属于不同的监督体系。两种党内谈话制度分列于《党内监督条例》不同章节,前者属于党委(党组)履行的党内谈话制度,后者属于纪委监督范畴。

二是针对问题不同。前者针对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后者针对一般性违纪问题的线索反映。

三是谈话主体不同。前者一般是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后者是纪委工作人员。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委托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并签字背书。

四是处理结果不同。谈话函询的谈话是一种处置性(过程性)谈话,而非结果性谈话。谈话函询后,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本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核,可能补充谈话函询以及进行抽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类处置。提醒谈话可以作为结果性谈话,经过谈话函询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仍可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其他谈话进行处理。

3. 问:谈话函询与诫勉谈话如何区分?

答:《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第三十条关于谈话函询后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处置的规定中,将诫勉谈话作为谈话函询后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处理方式之一。

诫勉谈话和谈话函询的谈话的区别主要有:

一是谈话主体不同。《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据此可知,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可以进行诫勉谈话。谈话函询的谈话既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二是针对问题不同。诫勉谈话是针对存在轻微违纪但免予党纪政务处分的问题,《问责条例》将诫勉(包括诫勉谈话和书面诫勉)作为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适用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情形。谈话函询的谈话针对的是一般性违纪问题的线索反映。

三是处理结果不同。如前文所述,谈话函询的谈话是一种处置性(过程性)谈话,而非结果性谈话。而诫勉谈话是一种结果性谈话,谈话后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同时可能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产生影响,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如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4.问:谈话函询与廉政谈话如何区分?

答:廉政谈话在党纪法规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些地区或部门将廉政谈话作为日常监督的一种方式。

谈话函询的谈话和廉政谈话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谈话主体不同。前者是纪检监察机关发起的,即使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也是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廉政谈话可以由党组织主动发起,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动发起。谈话人一般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

二是针对问题不同。前者针对的是一般性违纪问题。后者一般可分为任前廉政谈话和履职廉政谈话,是对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以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个人廉洁自律方面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教育。任前廉政谈话一般是对新提拔重用的领导干部及早提醒、申明纪律、从严要求,使其提高廉政意识,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严格廉洁自律。履职廉政谈话一般是针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组织人事纪律、选人用人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情况,本地区、本部门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建议等进行的谈话。

三是时间节点不同。前者是收到一般性问题线索之后,后者是在领导干部任前进行或者履职过程中阶段性进行。

四是谈话形式不同。前者是个别进行,后者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还可以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作者:孙倩

5. 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方法要简单易行,时间要相对集中。基本方法主要有:

  ①学习教育。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这项教育应当同形势任务教育结合起来。

  ②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特别要检查参加组织生活、遵守党的纪律、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③民主评议。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④组织考察。党支部委员会对党内外群众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⑤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的好党员,由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可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违纪等问题,必须认真查明,严肃处理。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党支部委员会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原则要坚持,方法要得当。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在他们出党以后,仍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在工作中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

6. 问: 民主评议党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民主评议党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又比较复杂的工作,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对党员作出评议和鉴定,绝不能图形式,走过场,力求做到通过评议鉴定党员,使本人和其他党员受到一次深刻的党性和党员标准教育。

  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成绩和优点不夸大,不粉饰;对缺点和不足也不遮掩、不回避。通过评议鉴定,起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

  ③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增加透明度,使这项工作始终置于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之下。

  ④注意掌握政策,慎重、妥善地做好处置工作。

  ⑤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鉴定工作的始终,使党员之间增进了解,加强团结,消除思想上的隔阂。

  ⑥每个阶段的评议工作都要组织检查验收,达不到标准的要补课。评议工作结束后,上级党委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收。

7. 问: 民主评议党员结束后有哪些事后工作?

  答:民主评议党员结束时,党支部应当用好民主评议结果,及时做好三项工作。

  ①做好党员相关工作。对每名党员提出的评定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党员本人反馈,并注意听取党员对评议结果的看法和意见。对表现优秀的党员,党支部要以适当方式进行表扬;模范作用突出的,可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对评议不合格的党员,党支部委员会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

  ②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根据民主评议中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针对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分析,理清哪些是党组织要改的问题、哪些是单位要改的问题、哪些是党员个人要改的问题,做到所有需要整改的事项目标明确、责任明确、措施明确、时限明确,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也可列出问题清单,实行整改承诺,整改一项销号一项,以立行立改的成效取信于民。

  ③做好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民主评议党员结束时,党支部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有关情况,或者形成书面报告,总结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和取得的成效,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这些工作做好了,不仅有利于提高本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水平和质量,而且有利于上级党组织全面了解和掌握支部工作情况,促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8. 问:党支部管理党员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党员管理工作的内容是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精神的具体体现。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

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坚持制度规范的原则

坚持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9. 问:党支部管理党员有哪些主要内容?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监督。为保证党的组织生活能够正常开展,党支部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一些必要的制度。同时,党支部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每个党员如何发挥作用提出具体要求,并及时检查他们执行党的决议,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任务的情况,并要求他们经常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

(2)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做好吸收优秀分子入党的工作,做好党员队伍建设。

(3)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教育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了解和掌握党员基本情况,关心党员的成长和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及时解决党员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

(5)贯彻从严治党精神,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处分。对严重违犯党纪国法的党员,除了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政纪或法律的处理外,还必须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在坚持党员标准的前提下,做好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

(6)组织党员经常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团结,密切党群关系,发扬正气,抵制歪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鼓励表彰先进,教育帮助后进。

(7)落实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这项制度是党员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党组织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一种途径,是我们党内生活的优良传统之一。

(8)做好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党员统计、党员党龄和党籍管理、审查和鉴定党员等日常工作。

(9)管理流动党员。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来源:中共河北省委员会共产党员杂志社

10. 问:在民主评议中如何对党员进行表彰和处理?

答:党支部书记结合党员大会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综合分析党员日常表现,对支部党员提出初评意见后,经支部班子集体研究评定党员等次,由支部书记向党员反馈。评为“优秀”的党员,党支部要给予表扬;评为“合格”的党员,党支部要肯定优点、提出希望;评为“基本合格”的党员,党支部要安排专人谈心谈话,指出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帮助改进;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要立足教育帮助,促进转化提高,按照中央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办法程序,作出相应组织处置。

(摘编自《党务工作500问》)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2020.06.05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云南后所煤矿有限公司 滇ICP备16001748号滇ICP备16001748号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胜境街道刘家湾

苹果版下载

安卓版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