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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释疑20190305

来源: 时间:2019年03月05日浏览:

1. 问:领导干部如何贯彻落实述责述廉制度?

答: 200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专门对述职述廉工作进行规范。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将“述职述廉”修改为“述责述廉”,并对如何述责述廉提出明确要求。贯彻执行好述责述廉制度,要着重把握以下6个方面。

第一,要准确理解述责述廉的内涵。述责述廉包括“述责”和“述廉”两项要求。“述责”述的是领导干部履行自身职责特别是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述廉”述的是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执行廉洁纪律的情况。述责述廉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以及同级之间相互监督相结合。领导干部在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报告本人履行职责和廉洁情况,本身就是接受组织监督;班子成员和其他与会同志对其进行评议,体现了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

第二,要规范述责述廉的形式。《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要求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述职述廉,《条例》则规定每年都要述责述廉,更加突出监督的日常性和及时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要求述职述廉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条例》则要求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进行。这一变化来源于基层的创新,不少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大大扩大了述职述廉的范围,效果良好。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参与人员更多、知悉范围更广,这种形式本身就是强化监督,让领导干部接受更广泛的监督。

第三,要注重评议环节。接受评议是述责述廉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对更好述责述廉的一种检验和督促,是避免述责述廉流于形式的制度设计,是对监督制度的再监督,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与会同志的评议。

第四,要突出述责述廉的重点内容。“述责”的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这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述责”是将主体责任落细落实的有效手段。《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了6种问责情形,反过来讲这些内容也都是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职责,“述责”时除重点报告《条例》规定的3项内容外,其他内容可参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述廉”应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的廉洁纪律,逐条报告执行这些规定的情况。

第五,要将述责述廉报告载人廉洁档案。述责述廉本质上是个人将履行职责和廉洁情况向组织的报告,是对组织的承诺,是对党忠诚的基本要求。无论述责还是述廉,都要全面如实报告本人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载人廉洁档案便于需要时有据可查,本身就是一种监督和震慑,有利于督促领导干部全面如实述责述廉。

第六,述责述廉报告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是一项刚性要求,目的在于加强监督。党员、干部如果认为述责述廉材料内容不实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组织反映。党组织经核实发现确实存在不实内容的,要严肃处理。(转自《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百问》)

				
						2.
						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定位是什么?
				
		
				
						答: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
		
				
						3.
						问:党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是什么?
				
		
				
						答: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意味着科学社会主义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在世界上高高举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4.
						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有哪 “五个定位” ?
				
		
				
						答: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
		

5. 问:什么是作风?

				
						答:作风是指在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态度或行为风格,包括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学风、文风、家风等多个方面。作风就是形象,好的形象要靠好的作风来塑造。对领导干部来说,作风问题本质上是党性问题,直接关系党风政风民风和政治生态,关系民心向背。干部作风不过关、不过硬,党风政风民风就不可能好。所以说,作风问题绝无小事,作风就是战斗力。当干部,尤其是做领导干部,不应只是作风建设的被动参与者,而应成为主动倡导者、积极践行者,努力做到作风过硬,以优良作风树立良好形象,赢得认可和支持。
		

    6. 问: 党小组会有哪些要求?

答:(1)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只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 党小组应当按照便于组织党员学习、过组织生活和开展支部活动的原则, 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划分。 每个党小组不应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 党小组组长应由正式党员担任。

(2) 党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

(3)记录首先要填写召开的时间、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出席人(包括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会人数), 缺席人及缺席原因, 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

(4)会议的主要内容: (a)组织学习。 传达党内文件与党的决议, 研究贯彻执行决议的办法。(b)根据支部的布置,讨论党小组的工作及党员应该承担和完成的任务。(c)安排小组生活会, 检查执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d)讨论分析要求入党的申请人员、 积极分子 、 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表现, 并向支部反映情况。 (e)分析并反映群众的思想情况和意见, 帮助群众做实事等。

(5) 党小组会的具体程序: (a)会前准备。 党小组要根据支部的布置和工作开展计划, 确定议题, 准备材料, 每次有重点地解决一两个问题, 要提前把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和要求通知本小组的每个党员。(b)召开会议。会议要发扬民主, 引导大家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讨论工作, 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会议要做好记录。(c)会后工作。 及时将会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 有的需向支部反映, 有的要及时贯彻落实。

7. 问:共青团员入党后,党员组织生活如何管理?

答:共青团员入党后,一般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如因工作需要担任团内职务,经党组织同意,除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外,可继续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如果党、团组织生活或活动的时间发生冲突,应根据活动内容,取得党组织同意后,确定参加党或团的组织生活。

(摘编自《党支部工作手册(新编本)》。)

8. 问:如何管理外出党员(出差、学习、务工、停薪留职等)的组织生活?

答:(1)党员长期外出,且有固定单位,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不能回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的,单位的党组织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当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2)党员外出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原单位党组织可以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到单位的党组织将其编入支部或小组过组织生活。

(3)党员外出地点不固定,不能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者,应主动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汇报外出情况,并按时缴纳党费,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4)党员临时出差(3个月以内),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返回原单位后应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学习、思想等情况。党组织要组织他们过组织生活,传达党内有关文件。

(5)有3人以上党员一起外出,可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定期过组织生活。

(6)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同所到单位的党员一样,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但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到单位建立临时党组织的,他们在这些临时党组织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摘编自《党支部工作手册(新编本)》。)

				     9.问“四个意识”“四种形态”
		
				      答: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四种形态”为: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10.
						问: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哪五处纪法衔接?
				
		
				
						答: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第二十七条对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先该条款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第二十八条对党员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条例》中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进行合并,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在原《条例》第三十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则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情形作出处分规定,旨在避免“带着党籍蹲监狱”的情形出现。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比修订前增加了“留置”的情形。
		

中共后所煤矿委员会组织部   李锡瑛

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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