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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 转自云南人社网时间:2022年10月30日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 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 通知》 (人社部发〔2021〕 102 号)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人才服务现代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的通知》(云办发〔2022〕9 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能云南”行动的意见》(云政发〔2021〕28 号)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 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的、纳入年度竞赛计划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 竞赛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四条 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院校立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全局,紧贴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需要, 围绕重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

第五条 竞赛应充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分别简称“世赛”、“全国技能大赛”) 先进办赛经验,坚持科学、规范、安全、廉洁、绿色、低碳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赛展结合的模式,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六条 构建以世赛为引领、全国技能大赛为龙头、省级竞赛和地方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竞赛为基础、具有我省特色的竞赛体系。

第七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省、州 (市) 、县 (市、区) 三级。省级竞赛分为云南省职业技能大赛 (以下简称“全省技 能大赛”) 、省级行业竞赛和省级专项竞赛三类。州 (市) 、县 (市、 区) 级竞赛参照省级竞赛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全省技能大赛是指省人民政府主办或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实施的最高规格综合性竞赛活动, 冠名“ ×××年云南省职业技能大赛”。全省技能大赛应与全国技能大赛相衔接, 同时承担全国技能大赛省选拔赛职责,原则上每 2 年举办一届,赛项可结合我省实际设置。

第九条 省级行业竞赛每年根据全国行业竞赛计划安排, 结合我省实际举办,分为一类行业竞赛、二类行业竞赛。一类行业竞赛是指由省级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综合性行业协会等主办或联合共同主办,为跨行业 (系统) 竞赛,包括全国一类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省选拔赛;二类行业竞赛是指由省级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 、驻滇央企、省属大型企业等主办或联合共同主办,为单一行业 (系统) 竞赛,包括全国二类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省选拔赛。

第十条省级专项竞赛包括: 国家级专项竞赛省选拔赛,举办周期、冠名、组织实施等与国家级专项竞赛相衔接;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 由省级有关部门主办或联合州 (市) 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共同主办的专项赛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建立完善本地区竞赛体系,组织举办综合、行业和专项等地方竞赛。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举办跨行政区域的竞赛。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和院校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技术技能比武活动,广泛推行“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 以赛促建”模式。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企业和院校自行确定。

第三章竞赛计划

第十三条 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竞赛年度制定竞赛计划。

第十四条 竞赛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器材和管理系统等, 具有完善的安全、环保等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除各级人民政府主办的竞赛外,其他竞赛主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举办竞赛相应级别,于每年2 月底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办赛计划,对符合有关要求的,按照管理级别分别列入省、州 (市) 、县 (市、区) 年度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国家级竞赛省选拔赛竞赛项目无需提出办赛计划,直接列入省级年度竞赛计划;各州 (市) 年度竞赛计划应于省级年度竞赛计划印发后 1个月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同一级别竞赛中,针对同一群体举办的同一职业(工种) 竞赛,原则上两年及以上举办一次, 同一行政区域同一年度同一职业(工种)原则上不重复举办, 国家级竞赛另有要求的除外。对不同单位申报的针对同一群体举办的同一职业 (工种) 竞赛,原则上应合并办赛或择优选择一家举办。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按照竞赛计划组织实施竞赛活动, 不得随意取消、变更竞赛活动。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组织完成竞赛活动的,逾期自动失效,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竞赛计划。承办 (协办) 国 家级竞赛,举办区域性竞赛、国际邀请赛,应按照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联合主办的应明确各单位职责。承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协办单位为举办竞赛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第十九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 下设组委会办公室 (或秘书处) ,根据需要可下设负责综合协调、技术工 作、活动指导、新闻宣传、监督仲裁、安全和卫生防疫等工作机构,分工负责有关工作。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举办竞赛,应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下发竞赛通知,部署和推动竞赛整体工作,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配套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配备裁判人员、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等,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全保障等有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级竞赛应面向全省公开接受报名,确保竞赛规模和参赛面。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 明确参赛选手条件和名额分配。参赛选手原则上应通过选拔产生,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较高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二十二条 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等应组织参赛选手、裁判人员、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等开展赛前培训,培训内容一般包括竞赛相关职业 (工种) 的知识和技能、竞赛规则、技术标准、安全 要点等。

第二十三条 竞赛的组织实施流程应包括开幕式、竞赛实施、闭幕式等。开闭幕式应节俭、简约,突出大赛主题特点, 闭幕式应设置颁奖环节。鼓励大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论坛研讨等配套活动,扩大竞赛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参与竞赛有关人员包括参赛选手、裁判人员、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安保防疫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均应享有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履行诚信、安全、有序办赛、参赛和观赛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加强赛场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建立竞赛安全保障及应急机制,强化对参与竞赛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五章 技术工作

第二十六条 竞赛职业(工种) 原则上为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以及之后由国家公布的新职业 (工种) 。鼓励主办单位围绕世赛和全国技能大赛,紧贴我省产业发展需求,选择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影响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 (工种)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前沿技术的职业(工种) 设置比赛项目。

第二十七条 竞赛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参照世赛、全国技能大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试题。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可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省级竞赛及州 (市) 参加省级竞赛所组织的选拔赛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编制技术文件和命制试题时,原则上应按照高级工 (三级) 及以上有关要求。州 (市) 、县 (市、区) 级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编制技术文件和命制试题时,原则上应按照中级工 (四级) 及以上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竞赛技术工作文件应包括技术描述、试题或样题、评判标准、设备设施安排及清单、健康安全要求、其他特别规定等。技术工作文件能公开的尽量公开, 试题和评分标准赛前不宜公布 的,应公布技术思路或样题。

第二十九条 竞赛试题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总成绩由两部分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 70%。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主办单位采取推荐遴选等方式,确定竞赛裁判人员。各竞赛项目采取裁判长负责制,裁判人员须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工作纪律,按照分工执裁完成竞赛评判工作。原则上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人员不得担任裁判长工作。在第三方裁判能满足赛事需要的情况下,应优先聘请第三方裁判开展执裁工作。

第三十一条 竞赛应设立监督仲裁机构, 负责督促竞赛规范实施,监督裁判人员执裁工作,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

第三十二条 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于 1 个月内向同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竞赛总结和有关资料。州(市) 、县(市、区)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年度竞赛工作总结。

第三十三条 倡导建立和完善竞赛资源及成果的总结、转化、推广机制。竞赛资源及成果转化应符合相关行业生产、职业技术发展、个人技能提升等方面的要求,反映先进竞赛理念,推动竞赛成果在相关领域的应用和转化。

第六章 竞赛集训

第三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应加大集训基地建设力度,支持申报世赛中国集训基地。根据世赛、全国技能大赛的项目设置,面向全省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等遴选一批省级竞赛集训基地,承担我省参加世赛、全国技能大赛选手的集训备赛工作。省级竞赛集训基地管理服务期原则上为2 年(以世赛、全国技能大赛届期为准) 。鼓励州(市) 建立本级竞赛集训基地。

第三十五条 申报省级竞赛集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度和科学有效的训练计划;具有能够满足竞赛项目组织与训练需要,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的训练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耗材,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健全的后勤服务保障制度;具有能够对照世赛、全国技能大赛等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团队等。

第三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级竞赛集训基地申报情况, 组织综合评审并经公示完毕后确定省级竞赛集训基地名 单。同等条件下,参加上一届世赛、全国技能大赛和全省技能大赛成绩突出的选手培养单位,可优先确定为省级竞赛集训基地。对上一届我省世赛中国集训基地有选手入选国家集训队的,优先推荐申报下一届世赛中国集训基地。竞赛集训基地应建立健全竞赛集训制度,加强选手梯队培养,科学组织集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培养并提高我省选手参赛水平。

第七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竞赛主办单位应按照激励与选拔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金、银、铜牌或一、二、三等奖,对未获得上述奖项但排名在参赛总人数 50%以内的选手可颁发优胜奖。、第三十八条 对各竞赛活动获得优胜奖及以上名次的选手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三十九条 竞赛奖励政策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能云南”行动的意见》 (云政发〔2021〕28 号) 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竞赛资金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各地结合实际可安排资金支持重要赛事组织及承办。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办赛经费,加强竞赛经费使用管理,落实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主动接受监督。不得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不得借竞赛之名从事相关营利活动。

第四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年度省级竞赛计划编制部门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准, 列入竞赛年度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十二条 竞赛工作经费可用于竞赛所需的设备设施、仪器耗材购置或租赁、竞赛场地租赁和改造、举办开闭幕式、技能展示、专家教练裁判聘请、集训备赛、参赛、奖金及与赛事有关的其他开支。同一承办单位承担多个项目选拔、集训的,经费可按照规定统筹使用。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竞赛组织全过程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监管责任,在竞赛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有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及时核查处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竞赛中出现的违反竞赛纪律和规则等情形, 由竞赛主办单位按照竞赛规则及监督仲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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